常用名詞解釋 經常用到的慢速壘球專有名詞,按照英文字母先後順序逐一解說。 1.改造球棒(Altered Bat):參閱第三章第1點 當合格球棒的結構被改變之後,即成為改造球棒。 2.促請裁決(Appeal Play):參閱第八章第8點 促請裁決在比賽進行中,或是死球狀況時,都可以提出。 促請裁決是指有一些特殊狀況,依規則不由裁判主動判定,而必須由對方球隊的 經理、教練或球員先提出後,再由裁判決定如何判決。提出促請裁決的球員,必 須在內野區。促請裁決提出的時機,要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,合法及違規投球 都算。如果促請裁決時機是在攻守交換時,或是比賽結束時刻,必須在所有守備 隊員離開界內區以前提出。 3.四壞球(Base On Balls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當擊球員獲得四壞球時,可安全上一壘。如果投手要故意給予擊球員四壞球,可 以由投手直接向主審表示,稱為故意四壞球。 4.壘道(Base Path):參閱第八章第8點 連接鄰近壘包或壘板的直線,其左右兩側各一公尺(三呎),假想各有一平行線 ,此區域內稱為壘道。 5.擊出之球(Batted Ball):參閱第七章第8點 投出之球,經球棒碰觸或擊出後,無論落在界內或界外區,都成為擊出之球。除 防守球員以外,任何人不可故意去碰觸擊出之球。 6.擊球區(Batter's Box):參閱第二章第4點 擊球區是供擊球員打擊進攻的區域,左右各一,在本壘板兩側。各條圍線都視 為區域之內。投手投球前,擊球員的雙腳要在擊球區之內。 7.擊球跑壘員(Batter-Runner):參閱第八章第2點 簡稱擊跑員。擊球員剛完成打擊任務,在尚未出局也尚未到達一壘前,稱為 擊跑員。 8.打擊順序(Batting Order):參閱第七章第2點 進攻球隊必須按照攻守名單上的順序輪流打擊。名單上同時記載球員守備位置, 背號及預備球員。 9.障礙球(Blocked Ball):參閱第三章第7點 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非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停止或是控制時,或者碰觸到 非正式比賽器材,或場地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障礙球,比賽暫停。 10.觸擊(Bunt):參閱第七章第11點 沒有揮棒動作,只是故意以球棒,將球觸成內野緩慢滾地球,稱為觸擊。 觸擊將被宣告出局,比賽暫停。 11.接住(Catch):參閱第八章第5點第4項 當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,合法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時,稱為『接住』。如果僅 只是用手臂夾住,或是以身體某些部位、配件、衣服等物件,將球控制著以防止 掉落,代表尚未完成接住動作,要等到用手掌或手套確實抓牢,才算是接住。當 接觸飛球同時,因為碰撞到其他球員或圍欄,或是跌倒而造成掉球,就不算接住 球。除了接住動作確實之外,防守球員要有足夠的持球時間,用以證實下一動作 ,是在確實掌握球之後才做的。因此,接住球之後的傳球動作,即使滑落球,並 不影響原來接住球的確認。飛行之球,擊中防守球員以外的任何人及事物,都視 同該球已落地。 12.捕手區(Catcher's Box):參閱第二章第4點 捕手必須停留於捕手區內,直到投出之球被擊中、觸地,或觸本壘板,或是到達 捕手區時,方可離開該區。所有圍線均被視為捕手區的部份。 13.面授機宜(Charged Conference):參閱第五章第7點 攻守雙方必要時可以向裁判要求暫停,施行教練團對球員的緊急會談,稱為 面授機宜。 (1)防守面授機宜: 防守球隊,基於適當理由,可以申請暫停,由場邊的一位教練團代表人員進入 場內,讓裁判員明察,他是對投手下達指令,此稱為防守面授機宜。如果教練 團代表入場,是為了換投手,不構成對新投手的面授機宜,但是構成對被換下 的投手的一次面授機宜。如果該代表換投手時,並未入場內,並不算一次防守 面授機宜。利用進攻面授機宜時授意投手,並且時間不長於對方,不視為一次 防守面授機宜。 (2)進攻面授機宜: 當進攻球隊的教練團代表,要對擊球員或跑壘員下達指令時,可以申請暫停, 稱為進攻面授機宜。投手擔任跑壘員時要求穿夾克,或是利用防守面授機宜時 聚會授意,而時間並不長於對方,均不視為進攻面授機宜。 14.砍擊球(Chopped Ball):參閱第七章第11點 擊球員用球棒以砍擊的動作,由上向下將球擊中,而且高高彈起時,該球成為砍 擊球。擊球員被宣告出局。 15.指導員(Coach):參閱第二章第4點 進攻球隊,在指導區內擔任跑壘指導的成員,稱為指導員。每隊可以有兩位指導員 。為了記錄及登載,指導員可以攜帶記錄簿、筆以及計球器。不得使用通訊器具。 16.死球(Dead Ball):參閱第九章第1點 死球就是比賽停止球。要等到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,主審宣告『比賽開始』,比賽 才繼續進行。 17.死球線(Dead Ball Line):參閱第九章第1點 死球線,或稱為球場界線(FieldingTerritory),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壘打圍欄, 向本壘方向圍繞,繞經捕手區後方,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的一條線。死球線 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,距離約7?9公尺,視場地大小來設定。在死球線 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,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線以外時,後續的行為均無效,直 到主審宣告『比賽開始』時,才成為比賽進行中。死球線的劃定比較有彈性,不像 界內界外線那樣嚴格要求,但是一經劃線,即成為決定比賽球是否屬於進行中的一 項依據。
★狀況:跑壘員經過三壘,因離心力太大,在衝向本壘時,該跑壘員曾超越出了死 球線,應該如何處置? ☆解答:沒有任何處罰,比賽進行中。 ☆說明:死球線是告知可以安全攻防的球場界線。因為慢壘球場通常不像棒球場的 硬體設施完善,所以視安全距離的寬窄,劃定死球線,指示雙方球員在線 內安全攻防。 死球線是一條善意的保護線,而不是裁判用來處罰跑壘員的法規。只要跑 壘員不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,其得分或出局是由自己的行為來決定。在該 跑壘員因離心力而超出死球線時,就裁決他出局,是絕對的錯誤。
18.防守球隊(Defensive Team):參閱第五章第5點 在場內擔任防守任務的球隊。 19.延遲死球(Delayed Dead Ball):參閱第九章第3點 簡稱遲死球。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,對於某些狀況,並不當場宣告暫停,造 成過程中斷,因此僅由裁判比出遲死球手勢,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,提醒攻守雙 方,在狀況告一段落時,視情形發展,也許將宣告比賽暫停加以適當判決,也許\ 將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。 20.被移位壘包(Dislodged Base):參閱第八章第1點第3項 因受到碰觸及撞擊而離開正常位置的壘包。 21.雙殺行為(Double Play):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18項 在一連串行為中,防守隊將兩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,即形成雙殺行為。 22.驅逐出場(Ejection From The Game):參閱第五章第3點 球員發生嚴重犯規,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,並且離開比賽場地,不可以 擔任其他任務,稱為驅逐出場。 23.增額球員(Extra Player):參閱第四章第3點 除了使用十位球員擔任防守任務外,在進攻時,可以選擇是否額外使用一位球員 ,擔任打擊、跑壘等任務,而形成十一人進攻,十人防守。這位額外增加的球員 ,稱為增額球員(EP)。 24.界內球(Fair Ball):參閱第七章第8點 合法擊出之球,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,為界內球。 (1)內野球: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的界內區內。 (2)反彈球:在通過一、三壘包時已經反彈,並且在通過一、三壘包瞬間是在界內 區之內或上空。 (3)觸壘球:指包括觸到一、二、三壘包的球。 (4)觸人球:在界內區或上空,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。 (5)飛球:飛越一、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。 (6)全壘打球:在界內區上空,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的球。 飛球是否判為界內球,要以野手接觸球的那一點,是否在界內區上方來決定,與 野手觸球瞬間,腳站立的位置無關係。反彈及滾地球,在碰觸到界外區外物,成 為界外球以前,不論在界內或界外如何行進,都有可能形成界內球。 25.界內區(Fair Territory):參閱第二章第4點 界內區是比賽場地的一部份,自本壘板起,分別向一、三壘延伸,直到右、左外 野末端的圍欄為止,包含這兩條線、內部的地面以及向上垂直空間都是界內區。 26.假觸殺(Fake Tag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假觸殺是屬於對跑壘員的一種阻礙跑壘行為。當跑壘員前進到達或後退到達某壘 包時,防守球員未持球,或並未迎接來球,卻阻止了跑壘員行進的行為,稱為假 觸殺。為求安全及避免無謂的傷害,跑壘員碰到壘上阻礙時,不要急停或滑壘。 壘上阻礙,即使僅造成跑壘員減速,已構成阻礙跑壘。 27.防守球員(Fielder):參閱第四章第2點 在場內擔任守備的球員,稱為防守球員,也稱為守備員,或簡稱野手。 28.野手選擇(Fielder's Choice):參閱第十二章第3點第3項 由於防守球員對其他的跑壘員進行防守動作,或是具有其他的企圖心,而使得擊 跑員可以安全上一壘,或是跑壘員可以前進壘的狀況,統稱為野手選擇。 29.飛球(Fly Ball):參閱第七章第8點 當投出之球被擊中,飛入空中,稱為飛球。 30.封殺出局(Force Out):參閱第八章第8點 當擊球員成為擊跑員,必須搶佔一壘時,壘上跑壘員,如果因為被迫擠壘,而失 去原有壘包佔有權時,該跑壘員成為封殺狀況。封殺狀況在擊跑員出局,或後位 跑壘員出局時,可以解除。防守球員只需要觸壘,即完成封殺出局。 31.封殺線(Force Out Line):參閱第二章第4點 簡稱4.5米線。 這是一條中華民國慢壘協會積極推廣的輔助線,是一條本壘板攻守行為保護線。 在三、本壘之間,自本壘板算起4.5公尺處,加劃一條垂直於三、本壘連線,長 度約一公尺的輔助線。通過本線的跑壘行為視同封殺,攻守雙方各取有利的本壘 板角度,以避免直接衝撞。也因為封殺行為的確立,跑壘員當然不能回返三壘跑 壘。封殺線的認定及判決,是屬於裁判的自由心證,不得抗議。裁判員要明瞭封 殺線的保護良意,不可矯枉過正,造成跑壘員的無謂出局。不具衝撞性的常態跑 壘及夾殺行為等狀況,封殺線視同不存在。 是否使用封殺線,目前建議由各賽會自行抉擇。 32.界外球(Foul Ball):參閱第七章第9點 合法擊出之球,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,為界外球。 (1)內野球:未超過一、三壘時,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。 (2)反彈球:在通過一、三壘時是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。 (3)飛球:超越一、三壘包的飛球,在界外區,直接落地或被防守球員碰觸。 (4)接觸的球:在界外區或上空,碰到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,或是碰到 其他外物的球,都是界外球。 (5)觸打者的球:在擊球區內,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。 (6)再觸棒的球:擊球員在擊球區內,擊出之球,經地面或本壘板反彈後,再次觸 到球棒,也是界外球。 33.擦棒被捕球(Foul Tip):參閱第七章第6點 合法擊出之球,同時合於以下要點者,為擦棒被捕球。 (1)擦棒之後,直接進入捕手手套中。 (2)飛行高度不高於擊球員頭部。 (3)捕手的接捕合法。 擦棒球未接住,判為界外球,所以接住與否,均為一好球。如果並非由捕手的手 掌或手套率先觸球,而是先經由外物觸球,再反彈至捕手之手或手套中,不算接 住,也不算擦棒被捕球。 34.主隊(Home Team):參閱第五章第3點 即是地主隊,是依照慣例擔任先防守後攻擊的球隊。在中立球場比賽時,依競賽 規定或擲銅幣決定攻守先後,後攻隊依慣例稱為主隊。 35.違規球棒(Illegal Bat):參閱第三章第1點 球棒的結構體並沒有被改造,但是尺寸、重量、用途及製造方式不合規定者,稱 為違規球棒。 36.違規擊球(Illegally Batted Ball):參閱第七章第1點 下列情形造成違規擊球。 (1)當擊球員擊出界內、界外或死球線外球時,其擊中球瞬間,有一整隻腳是完全 踏在擊球區外的地面上。 (2)擊球員持違規或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內。 違規擊球規則是一條保護規則。對於進壘角度不佳的投球,擊球員不可以勉強打 擊。勉強打擊會造成投手無法閃避強力打者的負擔、裁判及觀眾被平飛界外球擊 中的風險、擊球員違背生理及力學原理的擊球傷害,以及其他多項不利因素。比 賽中,擊球區的劃線有時會模糊不清,主審應謹記規則保護的良意,避免因為過 度引用本規則,而造成擊球員因擊球腳步略微跨出就被判出局。 37.違規接球(Illegally Caught Ball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當防守球員用帽子、手套或是制服中任何一部分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捕擊出球 或傳出球,不能算是接住,僅構成違規接球。 38.違規投球(Illegally Pitch):參閱第六章第7點 合法投球的規定,含防守球員位置正確,投手裝備合格,投球動作、高度、速度 正規等。只要在投球行為中,違反任何一項規定,即形成違規投球。 39.違規投手(Illegal Pitcher):參閱第六章第9點 是指防守球員,只可以在場上擔任一般任務,不可以擔任投手,其原因是: (1)在同一局內,因兩次面授機宜,而被裁判或教練換下來的原任投手。 (2)警告一次後,投手仍投出速度太快的投球,因而遭到裁判判定不可再擔任投手。 40.違規球員(Illegal Player):參閱第四章第6點 在場上比賽,卻沒有向主審報准的球員,稱為違規球員。如果違規的球隊,主動 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投手已投 出次一合法或違規投球後,向主審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 再上場,成為失格球員。使用違規球員的行為,也就是違規替補。 41.違規再上場(Illegal Re-Entry):參閱第四章第4點 被其他球員替補下場後,又再次上場,擔任攻擊或防守任務的球員,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,稱為違規再上場。 (1)先發球員第三次上場。 (2)預備球員或增額球員第二次上場。 (3)再上場球員,打擊順序與原來的順序不一樣。 (4)增額球員去擔任防守任務。 42.違規替補(Illegal Substitute):參閱第四章第6點 使用違規球員,就是違規替補,也就是替補球員違規,也就是代表未向主審報准 的替補行為。 43.失格球員(Ineligible Player):參閱第四章第6點 被主審或壘審判決不得再上場比賽的球員,稱為失格球員。使用失格球員上場比 賽,將被判沒收比賽。 44.飛行狀態(In Flight):參閱第七章第8點 擊出、傳出或投出的球,在未觸地或觸及防守球員以外之物體前的飛行狀況中, 都稱為飛行狀態。 45.負險(In Jeopardy):參閱第八章第3點 比賽進行中,進攻球員有出局的可能,顯示出當時為負險時機。 46.內野區(Infield):參閱第二章第3點 內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,內野手正當防守範圍的界內區,即稱為內野區。 47.內野高飛球(Infield Fly):參閱第八章第7點第10項 在二人出局以前,一、二壘有跑壘員或一、二、三壘有跑壘員時,擊球員擊出界 內高飛球(不含平飛球),而內野手在正常守備下可以接住該球時,稱該球為內 野高飛球。投手、捕手及趨前至內野區防守的外野手,都視同內野手。 當擊出之球,明顯的成為內野高飛球時,主審應適時宣告『內野高飛球,界內球 擊跑員出局』(Infield fly, if fair, the batter is out.)內野高飛球狀況為 比賽進行中,跑壘員踏壘及前進的原則,與一般高飛球接住的準則相同。如果內 野高飛球形成界外球,視同界外球狀況處理。內野高飛球未經碰觸,掉落地面形 成反彈球時,依界內界外球的判斷準則來判定該球,判定為界內球時,內野高飛 球規則適用,也就是表示擊跑員已出局。 48.局(Inning):參閱第五章第3點 每一局是屬於比賽的一個單位。在每一局中,兩隊各有一次進攻及防守的機會, 而攻守交換是以三人出局為準則。前一局結束後,立刻進入下一局。 49.妨礙守備(Interference):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12項 當進攻球員或進攻隊其他成員的行為,妨礙或困擾了一位防守球員試圖執行的守 備行為時,即構成妨礙守備。 50.違規離壘(Leave Illegally):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6項 違規離壘是棒壘球通用的常用名詞。當擊出飛球(含平飛球),尚未被防守球員 碰觸前,已經離壘的行為,稱為違規離壘。 51.提早離壘(Leave Too Soon):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20項 提早離壘是壘球專用的名詞,慢速壘球與快速壘球又略微不同。當投手投出合法 投球,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壘時,裁判要宣告『投球無效』 (No Pitch),並判該跑壘員出局。 52.合法觸殺(Legal Touth):參閱第八章第8點 跑壘員或擊跑員未踏到壘包時,被確實掌握球的防守球員觸殺成功,稱為合法觸 殺。如果球在手套中跳動,或被跑壘員、擊跑員碰落,則表示防守球員未能確實 掌握球。確實掌握的球才可以使跑壘員、擊跑員出局。但是故意衝撞防守球員的 持球,將造成妨礙守備。 53.合法接住(Legally Caught Ball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並非借助帽子或其他外物,而直接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,並且確實掌控在手掌或 手套中,稱為合法接住。 54.平飛球(Line Drive):參閱第七章第8點 擊出之球又直又快,直接飛向場內,稱為平飛球。 55.阻礙(Obstruction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阻礙的行為包含: (1)阻礙打擊:防守球員或成員的行為,遮住擊球員視線,或者阻止了擊球員順利 擊球。 (2)阻礙跑壘:防守球員在未持球,非處理擊出球,或非迎接傳來之球時,阻礙到 跑壘員或擊跑員的正常跑壘。 56.進攻球隊(Offensive Team):參閱第五章第3點 擔任攻擊的球隊即進攻球隊。 57.外野區(Outfield):參閱第二章第4點 外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,扣除內野區之外,其他部份的界內區即為外野區。外 野手正常防守範圍的界內區,即是外野區。 58.滑壘離位(Overslide):參閱第八章第8點第2項 跑壘員在滑壘時因為動能過大而超越壘包成為負險狀況,稱為滑壘離位。擊跑員 滑過一壘壘包,依規則不成為負險。 59.傳出場外(Overthrow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比賽進行之中,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,其目的在使跑壘員出局,當球傳到死球線 以外,或成為障礙球時,稱為傳出場外。 60.開始比賽(Play Ball):參閱第六章第1點 當投手完成準備動作時,主審以 "Play Ball" 口令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進行。此 時,捕手應在捕手區內,其他所有防守球員要在界內區內擔任防守。 61.軸足(Pivot Foot):參閱第五章第3點 投手投球動作中維持重心的腳。 62.突襲投球(Quick Return Pitch):參閱第六章第7點 擊球員在做準備動作,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,投手利用擊球員這個失去平 衡的機會突襲投球,是違規投球的動作。 63.退場(Remove Ruling):參閱第五章第3點 球員犯規,裁判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,但是可以擔任指導員等單純任務,稱為 退場。 64.暫代球員(Replacement Player):參閱第四章第6點 在比賽中若有球員受傷流血,且有必要退場醫療時,可向裁判要求,由另一位球 員暫時代理其職務。此暫代球員,只要不是被裁判勒令退場或驅逐出場之球員, 其餘均可暫代。暫代球員不視為替補球員。 65.跑壘員(Runner):參閱第八章第1點 進攻球隊的隊員當完成打擊任務,到達一壘,在尚未出局前,稱為跑壘員。 66.自由手(Short Fielder):參閱第四章第2點 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,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緣的防 守球員,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,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防於最需要加 強防守的位置,特別稱之為自由手,守備代號為『10』號。 67.九人開賽辦法(Short-handed Rule):參閱第四章第1點 為了避免因人手短缺而不能比賽,可以使用九位球員開始比賽。防守時不設自由 手,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為一人出局。當人手到齊時,隨時可以報准加入比 賽,增加為第十棒。 是否採用本辦法,建議各賽會自行抉擇。 68.先發球員(Starting Players):參閱第四章第5點 正式遞交的攻守名單上的先發上場球員。 69.好球帶(Strike Zone):參閱第七章第6點 維持擊球員正常擊球姿勢,高度在他肩背部以下,膝蓋以上,位置在本壘板正上 方的這一五角形柱狀空間,是該擊球員的好球帶。慢速壘球的好球帶寬度與棒球 及快壘相同,而高度比較放大。好球的認定是以投出之球經過本壘板上空的好球 帶為準則,與擊球員位置前後或球落地點遠近沒有絕對關係。 70.隊職員(Team Member):參閱第四章第1點 依規則登錄報准,在該隊休息區的該隊人員。 71.傳球(Throw):參閱第八章第5點 比賽進行中,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的動作。如果傳出場外,或者成為障礙球,給 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出手時算起二個壘的安全前進權利。 72.暫停(Time):參閱第九章第1點 裁判下令比賽暫停時,用 "Time"的口令。比賽成為停止狀況。 73.三殺行為(Triple Play):參閱第十二章第8點 在一連串行為中,防守隊將三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,即形成三殺行為。 74.打擊行為(Turn At Bat):參閱第十二章第2點 簡稱『打席』。當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打擊,到出局或是成為擊跑員為止,視為一 次打席。將列入計算打擊率的打席,稱為計數打席或簡稱『打數』(Charged Turn At Bat)。 |